問題詳情

2. 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3 條第 2 款或第 104 條解除職務之處分者,幾年內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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