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甲簽發面額 100 萬元之匯票予乙,到期日為 107 年 8 月 15 日,並指定 A 公司擔任付款人。乙將該其空白背書交付予丙,並指定 B 為預備付款人。丙再將該票據記名背書後交付予丁,丁再交付予戊。戊於 107 年 8 月 17 日向 A 公司請求付款被拒,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對丙進行追索,丙對戊有無抗辯事由?
(A)戊應先向預備付款人為參加付款提示,而戊未為前揭之提示行為,丙對戊有抗辯事由
(B)戊未遵期提示請求付款人付款,丙對戊有抗辯事由
(C)戊已遵期提示請求付款,丙對戊並無抗辯事由
(D)丁未於票據為記名背書,因此為背書不連續,丙對戊有抗辯事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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