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過去各級政府劃設各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以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最後以此種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變成財政單位待納庫款的一部分,無法無償撥用與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亦無意辦理價購。如果政府擬以容積移轉手段來解決相關問題,是否合宜?有何利弊?若政府考量以出售容積、以容積作價參與民間開發案、或是將容積移轉至其他公有土地上以提高公有土地的使用價值,作為實現待納庫款的手段,三種方式的相對合理性與利弊分析為何?有無其他都市計畫的創新手段可以解決?試申論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1918
統計:A(1896),B(132),C(108),D(11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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