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王先生申報 90 年度綜合所得稅後,經原核定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核定補稅並製發限繳日期為 94 年8 月 21 日至 94 年 8 月 30 日止之繳款書予王先生,該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王先生不服核定,於 94 年10月15日申請復查,結果被承辦單位駁回。 請問: (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繳納通知文書或核定處分,可以申請復查或查對更正,試按下列格式(作答時請自行在答案紙上畫出),於空格中回答復查與查對更正之不同:(8分) 
(2)說明王先生的案件為何被駁回?(2 分)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100 年 - 100年 專門職業 會計師#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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