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當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請問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A) 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B) 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
(C) 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效
(D)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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