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請將下述文字翻譯為日文:專利法第 7 條規定:「(第 1 項)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 3 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故若係僱傭關係存續中基於職務上之發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本應歸屬雇用人;若係於出資聘僱關係中所研發者,則該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原則上以契約之約定為準,若契約無約定,始歸發明人或創作人所有。換言之,不論是僱傭關係中基於職務上之發明,抑或出資聘僱關係,雙方皆得以契約約定權利之歸屬。(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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