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24甲於遺囑中寫明將所有財產遺留給其寵物狗乙,甲死後遺留一千萬元,其子丙不服,有理否?
(A)丙有理,但由乙丙各自取得一半財產
(B)丙有理,乙非權利主體,丙取得所有財產
(C)丙無理,遺產之處分,為甲之專屬權
(D)丙有理,但丙僅取得特留分,為遺產之四分之一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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