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4 位受刑人申請日間外出,其基本資料:甲員-殺人罪刑期 9 年,已執行 5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乙員-竊盜與脫逃罪刑期 2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丙員-偽造文書罪刑期 6 個月, 已執行 5 個月又 10 日,提出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丁員-詐欺罪刑期 4 年,已執行 2 年,提出為 就學或職業訓練。(註:4 位受刑人在監執行均逾 3 個月、行狀善良、均無另案偵審中、均非累犯或撤銷 假釋,且無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上述 4 名中,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之 2「日間外出」條件者為:
(A)甲、乙
(B)甲、丙
(C)乙、丙
(D)丙、丁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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