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為某筆土地之共有人,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某筆土地。三人於勘驗現場受命法官前成立和解,同意由甲分得 A 部分、乙分得 B 部分、丙分得 C 部分之土地,甲乙丙並願意辦理分割登記,上開內容經載明於和解筆錄。嗣後丙之共有部分經法院拍賣,由丁拍定取得。試問:(25 分)
⑴上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如何?甲、乙、丙於何時取得 A、B、C 部分土地之單獨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359
統計:A(58),B(48),C(23),D(60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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