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皆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其中,甲公司之主要營業為日常用品之生產製造,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 億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000 萬股,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其公司淨值則為新臺幣 2 億 4000 萬元。又甲公司章程對於轉投資之限額並未設有任何規定,且甲公司除已投資乙公司新臺幣 8000 萬元,其後並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投資丙公司新臺幣 100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若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對丙公司追加投資新臺幣 2000 萬元之議案,是否應再提請股東會決議?(13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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