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法者處:
(A)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B)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D)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979
統計:A(35),B(99),C(546),D(123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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