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為請求有理由之判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 萬元。」
(B)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b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無理由,b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4118
統計:A(3),B(17),C(37),D(2),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