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某公務機關之政風人員甲受理民眾檢舉,稱該機關總務室課長乙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於開標前有接受得標廠商丙至某色情酒店為性招待之情形,即前往該酒店對店內經理丁製作訪談紀錄,並在未告知丁之情形下以錄音筆偷錄音,錄下丁聲明不同意記載於訪談筆錄上,僅願私下陳述之公務員乙於席間確有洩露招標工程底價等語,嗣甲彙整相關證據連同錄音筆之錄音作成調查報告書移送調查站偵辦;調查站約談乙、丙二人,乙、丙本來保持緘默,經調查員提示播放前述錄音筆所錄下丁之錄音帶後,丙始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坦承在酒店內有洩露底價及提供及接受性招待之情事,乙仍否認犯罪。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未經丁之同意,私下以錄音筆錄音之訪談對話錄音帶及內容、丙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之筆錄,均經檢察官引為對乙不利之證據,乙之辯護人主張:
⑴該錄音筆錄音之訪談對話錄音帶及內容係違法取證,有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1056
統計:A(192),B(7468),C(213),D(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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