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其效果如何?
(A)該十五日之期間,非屬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得繼續執行徵收作業
(B)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
(C)將遲延原因報請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後,得繼續進行徵收程序
(D)報經直轄市或縣(市)長查究相關人員遲延責任後,得繼續進行徵收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992
統計:A(22),B(378),C(44),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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