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⑶本件於審理中,經法官於 102 年 8 月 7 日庭期勸諭和解,甲律師與 B 男當場達成協議,同意 A 女與 B 男離婚,對於 A 女因離婚所受損害,B 男同意賠償 50萬元,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因 A 女始終未到庭,法官乃請甲律師於下次庭期前確認 A 女是否有和解離婚真意。甲律師乃於下一庭期之 8 月 14 日,向法官陳明 A 女確實願意離婚及同意和解條件,並提出 A 女親自簽章的和解離婚確認書,甲律師遂與 B 男於該庭期再度製作和解筆錄(內容同前一庭期和解筆錄內容),試問本件兩次和解筆錄的效力為何?(7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1741
統計:A(252),B(140),C(77),D(348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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