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 102 年 4 月 5 日下午 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 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⑴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 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 25 萬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 25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 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 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 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5096
統計:A(19),B(106),C(59),D(38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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