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1 保險契約涉及訴訟時,約定以
(A)保險人
(B)要保人
(C)被保險人
(D)受益人 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保險人
(B)要保人
(C)被保險人
(D)受益人 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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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依個人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規定,附加日額給付醫療保險金之傷害保險,其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A)150日(B)60日(C)90日(D)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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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依民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A)三年(B)一年(C)七年(D)五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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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保險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後,保戶之保障(A)變小(B)增加一倍(C)相同(D)增加兩倍。
- 274 保險費繳納的寬限期間是 (A) 180 日 (B) 30 日 (C) 20 日 (D) 60 日.
- 275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對契約效力而言(A)解除為自解除之日起消滅(B)皆為自始不存在(C)解除為自始不存在,終止為自終止之日起消滅(D)自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存在。.
- 276 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貳佰萬元,後該保險因未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今年十月又辦理復效完畢,詎某甲於復效兩個月後即跳海自殺身故,保險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A)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退還所繳保費(
- 277 若客戶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 在年金给付開始日時, 假設年金金額高於原保險公司所規定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時,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超出年金给付金額上限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部份 (A) 應返還
- 278若某乙投保100萬傷害險,因意外引起右手腕關節缺失,領取保險金50萬元,於保險契約到期前5個月,又發生意外導致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則可再領多少保險金(A)100萬元(B)70萬元(C)50萬
- 279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不得低於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A)仍繼續有效(B)解除契約(C)停效(D)終止契約。
- 280 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生效後,則(A)保險人應計息退還保費(B)契約自行使撤銷權當日起無效(C)保險人得扣除手續費(D)契約自始無效。.
- 281 要保人或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致殘廢,則保險公司(A)給付一般殘廢保險金(B)不必給付保險金(C)給付殘廢保險金二分之一(D)酌予給付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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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要保人若已交付保險費, 且按照公司核保審查標準必獲承保無疑, 雖然未經正式核保簽發保單, 保險公司對於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 (A) 僅負擔約定金額一半之責任 (B) 須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C)
- 284要保人破產時, 保險契約定有受益人者, 仍為 (A) 被保險人 (B) 保險人 (C) 受益人 (D) 要保人 之利益而存在.
- 285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時, 須繳費多久才能領得解約金 (A) 五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只要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即可.
- 286要保人繳納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以一次交付保險費, 改保保額縮小之同類保險, 稱為 (A)減額繳清保險 (B) 定期保險 (C) 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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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其契約(A)停止(B)失效(C)無效(D)解約。.
- 289 原本有效之契約基於某種特定事由之發生而自事由發生起失去效力之情形,謂之(A)契約失效(B)契約停效(C)契約無效(D)契約解除。.
- 290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 保險人 (A) 墮胎身故者不理賠, 故意自殺者須理賠 (B) 毋須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C) 須負给付保險金額之責 (D) 故意自
- 291 現行個人傷害保險與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規定,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A)可由要保人指定(B)現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得指定或變更(C)可由保險人指定(D)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限。.
- 292 終止後的壽險契約重新投保時, 按 (A) 加收手續費 (B) 原契約條件 (C) 年齡、體檢等一切重新核保後 (D) 按原契約的條件優待 予以承保
- 29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如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A)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應得之人(B)得給付申請部分保險金(C)不得給付保險金(D)以上皆非。..
- 294 被保險人於契約約定期間仍生存,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的金額;稱為(A)未支領年金額(B)保單價值準備金(C)生存年金金額(D)保證金額。.
- 295 被保險人某甲投保終身保險保額 100 萬元另附加傷害保險附約保額 200 萬元, 嗣因某甲飲酒後駕車不慎肇事致死, 經檢警單位調查其血液含酒精成份超過規定, 但並無自殺情事, 則保險公司應 (
- 296 發生保險事故以後發覺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不實而致短繳保險費, 且其錯誤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者, 受益人可得之金額為 (A) 按原繳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B) 已繳保費不予退還, 但錯誤發生在保險
- 297 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即(A)停效(B)失效(C)解除(D)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