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不動產估價師在臺北設立 A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乙不動產估價師在高雄設立 B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甲與乙結婚後,將A、B 均組成甲、乙之聯合事務所,並以 A 為主事務所,B 為分事務所。試問: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其效力如何?(25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108 年 - 108 專技高考 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7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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