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0694
統計:A(674),B(1135),C(599),D(2320),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