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B)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C)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D)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2),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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