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試問何謂本條罪名中的「不正方法」?請以此為重點分析下列事件:(25 分)
⑴某甲向朋友某乙借款新臺幣五千元,經乙同意,乙將所有之銀行提款卡交予某甲,並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囑咐甲自行提領五千元。詎料某甲竟持該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按提款卡之密碼而提領五萬元。試問某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339 條之2 第 1 項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8163
統計:A(149),B(15),C(32),D(1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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