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常見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處分。試問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限制了人民何種憲法上之基本權利?(10 分)又在何種條件下,命加害人登報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無違?(15 分)請依相關大法官解釋說明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4384
統計:A(97),B(3),C(5),D(2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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