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乙夙有怨隙,某日,甲與丙同行,偶遇乙及其友人丁,甲遭乙持刀砍傷,警察獲路人報案前往現場,將甲等 4 人帶返警局處理並製作 4 人偵訊筆錄,甲未表示提出告訴,警察機關乃將偵訊筆錄連同甲之診斷證明書及診療紀錄,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偵辦。檢察官傳喚 4 人,甲、丙到場,由甲以被害人身分未經具結敘述被害經過,丙則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乙、丁則未到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乙涉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受命法官、審判長分別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向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概括詢以:「對於本案卷內各項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檢察官、乙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第一審認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未再以證人身分傳喚並訊問甲、丙、丁,採納甲、丙在警詢、檢察官訊問及丁在警詢時之陳述,論處乙殺人未遂罪刑。乙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並指摘原判決有下列違法,試述是否有理由
?⑴卷內證據(包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因其與第一審辯護人表示同意而得為證據,應屬違法。(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8182
統計:A(60),B(1032),C(5),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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