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若乙不服 A 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 A 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 分)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 1 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0417
統計:A(560),B(165),C(1201),D(18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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