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B 公司董事長甲將公司一部分資金拿去投資雷曼連動債發生巨額虧損。甲擔心若將此事記載於季報上,公司股價會下跌,於是和總經理乙以及公司會計部門職員丙聯合起來,將公司財報中虧損隱匿而轉為有盈餘,負責公司簽證的會計師丁一時不察未發現問題而給予無保留意見書。財報公布時,公司股價由 30 元一路漲到 45 元。其中戊因相信公司財報而以 35 元買進 1,000 股。己因看到 B 公司股價上漲而以 40 元買入 1,000 股。庚原本手上已有 1,000 股。後來財報不實被揭露,股價因恐慌性賣壓,由 45 元快速跌至 10 元,戊和己分別以每股 10 元將股票賣掉而有虧損。依照證券交易法現行法之規定,關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庚不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B)公司須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乙、丁只要依其過失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
(C)戊和己不可主張「詐欺市場理論」(「對市場詐欺理論」),以推定其交易之因果關係
(D)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和第 32 條的負責主體和責任態樣完全一樣,故投資人得擇一行使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30),C(1),D(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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