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A)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B)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C)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D)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4796
統計:A(634),B(22),C(229),D(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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