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以所有之意思,20 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A)取得該不動產之地上權
(B)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D)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161
統計:A(4),B(42),C(190),D(1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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