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公司自日本進口野馬牌聯合割稻機共 6 組,分裝於 3 只平板貨櫃(Flat rackcontainer)中,由日本製造商 C 公司委託 B 航業公司(以下稱 B 公司)自日本運送至臺灣基隆,並由 B 公司簽發受貨人為 A 公司之載貨證券,該載貨證券載有:「整裝整拆」,或稱「自裝自計」(CY/CY)等字樣。嗣 A 公司於臺灣受領該機器時,發現其中 5 組割稻機有嚴重潮溼情形,經化驗後證實係受海水侵入受損。經查 A 公司主張,B 公司為運送人,僅將該 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於運送中對該貨物之堆存保管,既未善盡照管義務,使之受海水濕損,致 A 公司支出修理費及公證費120 萬元,應負賠償責任。反之,B 公司則主張,系爭割稻機係採「自裝自計」(CY/CY)方式,由託運人自行裝入平板貨櫃,覆蓋外包裝後交伊裝船運送。因此,B 公司主張其收受該平板貨櫃時,無從知悉內部貨物狀態,且於運送途中,承運船舶又未發生故障,或遭遇事故,交付受貨人時,更經確認外觀狀況良好。受貨人拆開外部包裝後,發現機器有鏽蝕之濕損現象,並非由 B 公司之行為所造成。試問:若 A 公司以 B 公司未將平板貨櫃堆放於船艙內,竟將該 3 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顯然未盡貨物照管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反之,B 公司則以該割稻機於託運時,C 公司係依 A 公司之指示,只先以塑膠布(塑膠 PE 膜)包裹,並以繩子綑綁於機器底部後,外層再以帆布覆蓋,並將帆布以木條固定於平板貨櫃之木底板上,有包裝不固之情形,以資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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