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夫、乙妻於民國 80 年 5 月間結婚,生一子 A。婚後甲對乙長期故意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95年 5 月間,甲、乙兩願離婚後,對於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女任之,甲即未與乙、A 共同居住,但仍繼續負擔 A 之扶養費用至 A 成年。今 A 已成年,甲因故不能維持生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得因甲對乙長期故意為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由 A 負擔對於甲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B)A 得因甲、乙離婚後,甲即未與乙、A 共同居住為由,免除其對於甲之扶養義務
(C)甲、乙曾為夫妻,甲、乙相互間仍互負扶養之義務
(D)甲應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法定要件,才有受 A 扶養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875
統計:A(15),B(4),C(4),D(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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