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 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何種賠償責任?
(A) 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賠償責任
(B)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C) 僅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D)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2),B(3),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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