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駁回之事由?
(A)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B)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所提出證明文件不符或欠缺
(C)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D)曾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9243
統計:A(5),B(173),C(20),D(2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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