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市政府因辦理某段道路拓寬工程,須拆遷乙所有土地內之建築物,經甲市政府核定,應發給損失補償費。於公告確定後,發放並拆遷完畢。嗣因其他業主陳情,經甲市政府先後三次複估,評估之補償費均不相同,乃於民國(下同)101 年 3 月 16 日補送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決議以第三次複估金額為建築物補償標準。甲市政府於 101 年 3 月 20 日以專函通知乙,應於 101 年4 月 20 日前返還溢放之補償費,但乙逾期仍未返還。試問:
(一)甲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法律地位為何?(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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