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所經營之某電子遊戲場遭查獲有賭博行為,全案移送檢方偵辦後,乙主管機關即以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31 條對甲作成 A 處分書,其主文如下:「甲應自原處分書送達日起,迄刑事判決確定止停止營業。於刑事判決確定前本府停止受理遊戲場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1 年後檢察官偵結,全案不起訴。甲隨即自行恢復營業。乙主管機關查獲甲擅自恢復營業,違反 A 處分,遂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以 B 怠金處分書裁處甲 10 萬元怠金。甲不服,主張 A 處分已失效,B 怠金處分因而當然無效。請詳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參考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第 31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5119
統計:A(119),B(134),C(31),D(85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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