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綜合營造業(甲公司)承攬某建設公司(乙公司)之地下結構工程,該承攬工作內容包括連續壁工程、土方開挖工程與基樁工程三部分。甲公司與乙公司之工程承攬契約內,並未約定甲公司必須自行施作該三項工程之全部。請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分析甲是否得將連續壁工程透過次承攬契約,分包予其他營造業負責施工,相關規定為何?(15 分)另,倘若丙公司為負責上開連續壁工程之次承攬人,渠於完成工作後,甲公司卻以業主(即乙公司)尚未付款之理由,而拒絕給付工程款,請問丙公司是否得直接向乙公司主張其權利,相關規定為何?(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3498
統計:A(349),B(102),C(1),D(20),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