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行政執行分署命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者,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分署得採取之措施?
(A)得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B)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得聲請法院限制住居
(D)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統計:A(1),B(15),C(1),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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