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盛怒之下以拳頭毆擊乙,乙嗣後持驗傷單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傷害罪,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有期徒刑6月併宣告緩刑,甲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上訴,第二審撤銷原判決,仍論以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但考量甲拒絕與乙和解,亦拒絕道歉或賠償等情事,因而不諭知緩刑。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甲得上訴第三審
(B)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但甲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C)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甲若不服,仍可指出具體理由上訴至第三審
(D)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惟甲不得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7586
統計:A(54),B(95),C(85),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傷害罪類型[個人身體法益受到侵害]、主刑、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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