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因 A 廟宇之工作物,究係屬 A 廟宇主建物之重要成分,抑係主物與從物關係,發生民法上之爭議。試依民法總則編規定,就甲或乙所主張之理由,詳加論述何者有理由?(25分)甲主張:A 廟宇之工作物自包含一切有助於發揮廟宇功能、與之相依為用,客觀上具有功能性關連及依存關係而不可脫離該廟宇存在之物,系爭廟門、石獅、石鼓不論在外觀、構造及功能上,均已附合於 A 廟宇主建物而成為其重要之成分。系爭銅鐘、大鼓、紅檜匾額,且在匾額註明「恭祝天上聖母聖誕千秋」並題字「聖母安瀾」 ,故其均為 A 廟宇工作物之從物,是相關刑案判決沒收之效力自及於該物等語。乙則主張:A 廟宇之廟門、石獅、石鼓均具獨立性而可拆卸、搬遷,並非屬 A 主建物之重要成分,且系爭銅鐘、大鼓係乙所購買,紅檜匾額係丙所贈與,故系爭主建物之效力及於該銅鐘、大鼓、紅檜匾額,違背民法第68條有關主物與從物之規定等語,資為抗辯。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9 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9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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