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某甲民國 90 年1 月3 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售價400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 萬元,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若包括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在內之應納稅額為24 萬元,不包括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在內之應納稅額為10 萬元。民國94 年12 月3 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420 萬元,購買自用住宅,請問民國94 年,某甲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所得退還稅額為多少元?
(A) 14 萬元
(B) 20 萬元
(C) 24 萬元
(D)無法退還稅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6452
統計:A(29),B(10),C(6),D(9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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