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甲因故死亡,繼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4427
統計:A(47),B(24),C(2),D(432),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