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 李先生與其妻於105年1月5日結婚,婚後其妻專職照顧家庭而未就業。105年12月1日第一個孩子誕生。已知105年度各項所得資料如下:李先生薪資所得250萬元,已扣繳稅額10萬元;李先生臺灣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12萬元,短期票券利息收入6萬元(含扣繳稅額6千元);其妻僅有彰化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12萬元,郵局定期存款利息收入5萬元,別無其他收入。已知李先生符合稅法規定且取具合格單據之列舉扣除項目包括:(1)醫藥生育費5萬元(2)李先生勞保保費4萬元、健保費2萬元、個人壽險保費36,000元(3)其妻健保費1萬元、個人壽險保費15,000元(4)其子健保費1萬元、個人壽險保費15,000元。李先生除了妻子與一子外並未列報其他之受扶養親屬。依據上述資料,並以年度稅負最低為前題下,回答李先生一家申報當年度個人所得稅時之相關問題:
36.夫妻採何種申報方式,將最有利?
(A)夫妻採個別申報,孩子由李先生申報受扶養親屬
(B)夫妻採個別申報,孩子由其妻申報受扶養親屬
(C)夫妻合併申報,但李先生薪資所得採取分開計稅方式,此外並將孩子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D)採夫妻合併申報而李先生薪資所得不採分開計稅方式,此外並將孩子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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