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B)提起反訴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996
統計:A(28),B(26),C(128),D(3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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