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之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之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
(A)不得請求報酬
(B)雇主應給付報酬
(C)受僱者須於日後補足減少之工作時數
(D)由勞資協商雇主是否給付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2506
統計:A(331),B(61),C(11),D(2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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