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A、B 二人合謀僱用臺灣籍漁船船長 C 自大陸載運走私大陸茶磚 400 塊(市價約 200 萬元)入境以獲暴利,並由 A 買通海巡人員 D 透露巡防艇的艇位以規避海上臨檢,由 B 買通海巡安檢站長E 在該船入境時安排安檢人員 F 逕予放行。該案在船舶入境時,船員 G 明知走私茶磚為違法行為仍依船長指示將其藏匿在漁船密窩,F 明知船上有走私物品並協助藏匿,然最後被另 1 名不知情的安檢人員 H 查獲船上載有不法物品,船長 C 持械拒捕,造成 H 員手臂淤青。請問依懲治走私條例,下列人員所犯罪刑之處分何者錯誤?
(A)G 負責運送及藏匿走私物品,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
(B)C 犯走私罪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可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C)F 為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藏匿者,可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D)D、E 為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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