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 2 人於民國(下同)97 年分別出資 100 萬元及 200 萬元共同購買 A 地,約定按出資比例分別共有 A 地,並向登記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登記機關將2 人之應有部分誤登為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而 2 人均未察覺。嗣甲於 98 年死亡,其登記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由配偶丙及子丁、戊繼承取得,並登記為 3 人公同共有。99 年,丙、丁將其 A 地該公同共有部分全部出售予不知情之己,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100 年,乙始發現其 A 地所有權登記錯誤之情事,遂向登記機關請求更正登記。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分析本題設例中乙與登記機關間之法律關係。 (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5652
統計:A(261),B(1),C(4),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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