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如他方之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代償請求權
(D)讓與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0916
統計:A(387),B(100),C(11),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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