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 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依據此規定,設若賣方為萬達公司之買賣合約約定土地及房屋銷售總價額為10,500,000 元,而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600,000 元,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2,400,000 元,營業稅徵收率為5%,請問萬達公司應為此項交易申報多少元之營業稅額?若上述情況之賣方為出售自用住宅之個人而非萬達公司,則該個人是否也應申報同一數額之營業稅?(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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