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判決甲敗訴,書記官分別以甲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向甲及乙律師同日送達之。甲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當日死亡,甲之繼承人丁未聲明承受訴訟,丙具狀聲明由丁承受訴訟,法院將聲明承受狀繕本送達與丁。試問:本件上訴不變期間自何時起算?
(A)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
(B)判決書送達乙之翌日
(C)丙聲明由丁承受訴訟之翌日
(D)丁收受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之翌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8298
統計:A(24),B(210),C(17),D(7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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