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查內政部營建署 96 年 1 月 10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62900233 號函意旨:「依水利法第78 條第 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次按建築法第 11 條第 1項規定,建築法所稱之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以,法定空地,仍包括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河川區域應非屬建地,亦不宜計入法定空地。」另根據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試問上述之政策與法律規定有何矛盾之處?又,容積移轉方式較宜運用在那些目的上?(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1111
統計:A(2),B(4),C(1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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