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陳先生 106 年 6 月 1 日締約贈與名下一處臺北市房屋及土地給子陳小華,次月並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該筆房地 3 年前以 4,000 萬元買進後,另花費 500 萬元改修,過戶時市價約 5,000 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則為 3,000 萬元,贈與契約中載明過戶所須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概由受贈人繳納,除該筆房地贈與外,106 年度陳先生別無其他贈與行為。請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㈠該筆贈與應否適用新修正之贈與稅率?(5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9608
統計:A(369),B(175),C(1166),D(232),E(0)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祝賀結婚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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