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其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項聲請再議應於幾日內為之?
(A)三日內
(B)五日內
(C)七日內
(D)十五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0239
統計:A(31),B(263),C(1456),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與告發、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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